欢迎访问,柳钢电子采招平台!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首页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
招投标法律
公司简介
招标监督
通知公告
供方管理
供方管理办法
新供方入网表
仪控供方资料收集函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招标公告
>
正文
广西钢铁焦化浓氨水竞价销售20260430
发布人:
柳钢
广西柳钢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4-24 09:43:22
一、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广西钢铁焦化浓氨水竞价销售20260430
项目编号:XS20260421010
一、竞价内容 1.1竞价销售产品名称:广西钢铁焦化浓氨水 1.2提货期限:自竞价成交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如在本次提货期限内遇广西钢铁集团进行业务调整而无该产品销售,竞价发起方将提前停止焦化浓氨水的销售,并有权终止相应的购销合同。 1.3产品质量标准:非标品,本次竞价产品质量以广西钢铁焦化厂现场实物为准,合同执行过程不支持质量异议,双方签订的《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副产品技术协议》不适用于本次合同。 1.4竞价数量:3220吨(产量不足时按实际生产量供应),参与竞价方的最低报价数量为1930吨,低于此数量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1.5付款方式:执行款到发货原则,要求在签订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对公转账支付全部货款。 1.6交货地点和方式:广西钢铁焦化厂;成交方应按竞价发起方的发货计划按时按量提货,自行解决焦化浓氨水产品运输及其他所有费用。 1.7竞价发起方为本次竞价销售提供咨询服务,请各参与竞价方在报价前联系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经销部,联系人:曾敏,联系电话:15296498192。 二、竞价要求 2.1参与竞价方应具备氨水营业执照以及氨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2参与竞价方须在报价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伍万元整(¥50000.00),竞价保证金应以公司名义对公存入竞价发起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后附),用途和摘要栏备注“焦化浓氨水竞价保证金”,未按时交纳竞价保证金的报价视为无效。未成交方在成交结果公布后自行提交退款申请材料,竞价发起方收到退款申请材料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手续,成交方所交的竞价保证金则作为合同保证金留存竞价发起方。 2.3合同签订后成交方应按竞价发起方的发货计划提货(产量不足情况下以清空库存量为准),未能按发货计划按时按量完成提货的,竞价发起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未完成量的比例扣除同比例合同保证金。 2.4报价截止日期详见柳钢电子采招平台报价界面。 三、竞价评审 3.1报价截止后,由竞价发起方价格小组对报价价格前50%的单位进行二次询价和评审,评审按竞价文件要求执行,比报价的同时考虑参与竞价方信誉等因素。 3.2竞价评审的有效性以二家以上(含二家)参与竞价单位报价为基础,如报价单位不够二家,则竞价发起方有权将本项竞价业务作废。 3.3如参与竞价方报价偏离市场价格,则竞价发起方有权将本项竞价业务作废。 3.4如放弃报价,请在竞价截止日期前勾选弃标并提交,对于未勾选提交的单位,竞价发起方有权取消该单位今后在我公司的参与竞价资格。 3.5评审原则:综合评定,合理高价二家单位成交(第一成交单位1930吨,第二成交单位1290吨)。 四、其他相关要求 4.1成交方在接到竞价发起方的成交通知、销售合同后,须在当天回传盖章的电子合同,三个工作日内转入全部合同货款,到期未按照要求回传电子合同、交款等手续视为违约,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全部扣除,不予退还。 4.2成交方必须约束提货人员遵守厂区内行车要求以及装车要求,如有违反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竞价发起方有权扣除成交方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竞价发起方有权解除购销合同并扣除成交方全部保证金及货款,同时取消该公司今后在我公司的参与竞价资格,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方自行承担。 4.3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成交方,竞价发起方有权中止合同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4成交方在提货运输过程中(含厂内),所发生的安全及其他事故,均由成交方自行承担,如给竞价发起方造成损失的,由成交方负责赔偿。 4.5成交方在竞价发起方公司的业务行为要符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规要求,如有违反,自负其责。 竞价保证金(用途和摘要栏填:焦化浓氨水竞价保证金)请存入以下帐户(账务联系电话0772-2593408): 单位全称:柳州市新游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建行柳州柳北支行 账 号:4500 1625 1510 5911 1888